申请人:杭州嘉年华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第壹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107780号“KAILE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824772号“开洛迪 KAILEDI”商标、第15248918号“KAIDEL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41类已有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第35类的注册是合理延伸。“KAILEDI”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品牌认知和市场秩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电话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