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众体力量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82180号“白兰莉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引证的第2215493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
申请人:杭州众体力量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82180号“白兰莉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引证的第2215493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