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391269号“阑艾诺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阑艾诺丝 73391269

阅读:108425 2026-06-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爱唯时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安迪芮尔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7日对第73391269号“阑艾诺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艾诺丝•雅诗”“ARIOSE YEARS”商标经过…

  申请人:杭州爱唯时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安迪芮尔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7日对第73391269号“阑艾诺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艾诺丝•雅诗”“ARIOSE YEARS”商标经过长期的推广宣传与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8172518号“艾诺丝雅诗”商标、第8882963号“艾诺丝•雅诗”商标、第8172529号“ARIOSE&YEARS”商标、第72558186号“艾诺丝”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及他人多件知名服装品牌,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行为极易造成误认误购,扰乱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引证商标授权书;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关查询信息;3、荣誉证书、实际使用情况及店铺清单;4、授权材料、销售合同、专柜合同及发票;5、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发布会照片及产品手册;6、申请人维权记录;7、在先裁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核准注册或在先申请,分别核(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腰带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或在先申请商标。2026年1月27日经核准,引证商标一至四注册人名义由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变更为杭州爱唯时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四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阑艾诺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艾诺丝”,与引证商标一、二“艾诺丝雅诗”“艾诺丝•雅诗”均包含文字“艾诺丝”,在整体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腰带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指)定使用的服装、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诸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误购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3391269号“阑艾诺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阑艾诺丝 7339126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6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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