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远创新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聚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137643号“华远创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8712369号“华远能投”商标、第73143941号“华远HUA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已共存。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华远”,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