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冠岛(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75906号“我的小蓝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686410号“小蓝本 水滴石穿·量变成质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规划说明、释义、引证商标信息、营业执照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现为失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我的小蓝本”构成,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日常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