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589799号“汉泰 HENTIT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汉泰 HENTITE 42589799

阅读:44990 2026-06-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关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6日对第42589799号“汉泰 HENTI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及其“汉高/HENKEL”…

  申请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关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6日对第42589799号“汉泰 HENTI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及其“汉高/HENKEL”、“乐泰/LOCTITE”商标已在胶粘剂等商品上具有极高知名度,应当作为驰名商标加以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利益。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在第1类的第553002号“汉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4145号“汉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26035号“汉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396359号“汉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783592号“Henk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884994号“Henk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975500号“Henk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99991号“乐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0716634号“乐泰致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7318号“LOCT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427874号“LOCT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知名“汉高/HENKEL”、“乐泰/LOCTITE”商标拼接而来,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3、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也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4、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一百一十件商标,大部分系抄袭申请人及国内外知名第三方品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同时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相关品牌介绍;3、认定被申请人恶意的在先裁定书、决定书;4、申请人中国公司的工商信息;5、申请人简介及产品介绍;6、申请人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代表处的登记证;7、相关媒体报道、广告宣传、销售资料;8、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类未加工合成树脂、助焊剂等商品上,于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八至十一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七已获准国际注册并指定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引证商标六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撤销在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书尚未生效。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有一百一十件商标,其中包括“HENKEL”、“品乐泰”、“兴奇力”、“德乐士”、“拉夫劳伦”、“爱马斯 AMMEX”等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八至十一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七已获准国际注册并指定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引证商标六虽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合成树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十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由中文“汉泰”及字母“HENTITE”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汉高”、引证商标五至七“Henkel”、引证商标九“乐泰致优”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合成树脂;助焊剂;用于金属加工的回火用化学品;阻燃剂;复合肥料;工业用脂肪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核定使用的灭火合成物、焊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共存于市场易误导消费者,使其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同位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另,虽然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2、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未加工合成树脂;助焊剂;用于金属加工的回火用化学品;阻燃剂;复合肥料;工业用脂肪酸”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故对于上述商品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汉高/HENKEL”、“乐泰/LOCTITE”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未加工合成树脂;助焊剂;用于金属加工的回火用化学品;阻燃剂;复合肥料;工业用脂肪酸”商品上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并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进行审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同位素”相类似商品上存在在先使用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在“工业用同位素”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

  4、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混淆。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5、《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6、《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及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有一百一十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另包括如“HENKEL”、“品乐泰”、“兴奇力”、“德乐士”、“拉夫劳伦”、“爱马斯 AMMEX”等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并就其使用意图进行举证。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作为其法律依据,但既未阐述具体理由,亦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2589799号“汉泰 HENTIT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汉泰 HENTITE 4258979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6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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