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汤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汤明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01日对第55326556号“THOM BINP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845353号“THOM BROW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49940号“THOM BROW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40151号“THOM BROW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11307号“THOM BROWNE”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著名设计师Thom Browne(汤姆布朗)的姓名权,且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THOM BROWNE”商标的情形。申请人的“THOM BROWNE”商标通过在中国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符合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THOM BROWNE”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摹仿,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为服装行业经营者,其理应知晓申请人在先知名的“THOM BROWNE”商标。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名下商标众多,且一贯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络关于“THOM BROWNE”品牌、设计师Thom Browne的介绍;
2、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3、被申请人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注册情况、抄袭品牌介绍;
4、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的网店销售页面;
5、申请人中文官网;
6、官方旗舰店信息、商品信息;
7、媒体报道;
8、中国内地开设店铺的介绍、问答及可信时间戳、专卖店照片;
9、产品目录;
10、相关企业信息、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审计报告;
11、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12、网络宣传页面、网络推广活动材料、网站检索结果;
13、相关裁判文书;
14、品牌创始人授权书;
15、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
16、被申请人网络销售页面。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郑鹏于2021年4月17日申请注册,注册商标时间为2021年1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童装;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婚纱”。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服装”等,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外文“THOM BINPAN”构成,与上述引证商标“THOM BROWNE”在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个案认定和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我局在判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问题时已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已基于《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给予了保护,故本案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制的范畴,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姓名权,且其注册已构成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关于姓名权,申请人提交了“THOM BROWNE”的创始人Thom Browne先生出具的授权书,授权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其姓名权、制止任何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在案并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局对申请人与Thom Browne先生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予以认可,故申请人具备主张该在先姓名权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体资格。本案中,争议商标“THOM BINPAN”与申请人所主张的设计师Thom Browne先生的姓名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Thom Browne先生的姓名相联系,从而使其姓名权受到损害。
关于抢注之主张适用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则对此主张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进行评审。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六、《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