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洲酿酒(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精诚新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98010号“丹凤吉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278745号“丹凤呈祥”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审理对其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