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786959号“财富之舟 FORTUNE SHI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财富之舟 FORTUNE SHIP 15786959

阅读:57891 2026-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瑞富朗特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财富之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786959号“财富之舟 FORTUNE SHI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9334号决定,于2025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瑞富朗特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财富之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786959号“财富之舟 FORTUNE SHI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9334号决定,于2025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21年12月25日至2024年12月24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在“智能手机”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维持复审商标在该商品及与之类似的“手提电话;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被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1、官网截图、网站维护续费协议、网站服务发票、收付款业务回单;2、百度地图公司街景、地图显示、高德地图街景、外景航拍视频;3、销售发票、内贸合同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如下(光盘):4、销售发票、采购订单;5、登录界面、程序内部页面截图;6、产品外包装、厂区图片、产品手册、广交会展位效果图、企业官网、企业微信、宣传单;7、认证证书;8、对外展会照片等。

  我局将上述证据发予申请人,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不予认可。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4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提电话”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6年1月14日核准注册,2019年1月20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专用期至2036年1月13日。

  2、2024年12月25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作出复审商标在“手提电话;智能手机;网络通讯设备”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手提电话;智能手机;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称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答辩中未提交证据3、4的副本,申请人未能对撤销复审阶段被申请人的证据3、4进行质证。经确认,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仅提交了三组证据,即证据1、2、3,撤销复审阶段不存在证据4。经审查,证据3的销售发票、内贸合同均不在指定期间,我局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故不再将该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以质证。

  证据1的官网截图为自制证据,且未体现形成时间。证据1的协议、发票、业务回单所示交易标的为网络服务,而非本案核定使用的“手提电话”等商品。证据2并非商标使用证据,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4中的发票未体现商标,采购订单未约定交易商品的商标,仅订单页眉处体现了“FortuneShip FORTUNE SHIP及图”,鉴于该标识未包含本案主要识别文字“财富之舟”,故不能视为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5体现的亦是“FortuneShip FORTUNE SHIP及图”,且上述标识显示使用在手机/电脑的程序上,而非手机上,即并非对核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的使用证据。证据6中产品外包装、产品手册、企业官网、广交会展位效果图、宣传单为自制证据,且未体现形成时间,厂区图片、企业微信未体现商品。证据7并非商标使用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8未体现形成时间,且为域外宣传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786959号“财富之舟 FORTUNE SHI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财富之舟 FORTUNE SHIP 1578695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680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