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宇澄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3083610号“小创大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368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