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艳非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881554号“金质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06454号“质龙 ZIZ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局的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并据此向申请人发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