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寓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鄯善县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42654号“锦呈 锦呈东谷酒店 JINCHENGDONGGUHO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81147988号、第43274787号、第12722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已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审查仅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部分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中被决定不予撤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