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研科技(河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11961号“焊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85131号、第49962929号、第343636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与其形成对应关系。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一已无效。
2、引证商标二经核准转让至成研科技(河北)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3、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与申请人名义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机器人”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工业机器人”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机器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