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WEETSPOT STOCKHOLM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6659号“Sweetsp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30231号、第521456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针对第35类指定服务中涉及“零售”的服务项目进行了修改,并提交了针对中国的限定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相关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复审时止,申请商标经过国际删减,其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为第35类“拍卖服务;安排拍卖;提供在线拍卖服务;替他人推销;电子邮件订单广告;货物展出;商业建议,咨询和信息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商品销售和采购相关协议的中介;为他人安排商品和服务的购销合同”服务。
2、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商标经过国际删减,其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为第35类“拍卖服务;安排拍卖;提供在线拍卖服务;替他人推销;电子邮件订单广告;货物展出;商业建议,咨询和信息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商品销售和采购相关协议的中介;为他人安排商品和服务的购销合同”服务,故其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