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建财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31476号“竞霸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01857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故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41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钓鱼杆”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他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455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钓鱼用具”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他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