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诺奖生命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聚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52868号“爱因斯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1651847号、第16974297号、第12651004号、第17831617A号、第17913125号、第33878853号、第125357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
2、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950、1965、1940、197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3、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
4、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七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该商标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5、申请人放弃在“奶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奶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奶粉”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