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86025号“INF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0818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