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972892号“海安先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海安先锋 87972892

阅读:37947 2026-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安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72892号“海安先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海安”有区别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文章、文件、函件、全球公共安全…

  申请人:海安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72892号“海安先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海安”有区别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文章、文件、函件、全球公共安全合作论坛官网介绍、成果展示、现场照片、新华字典对“海”、“安”检索结果、“四海安,天下欢”检索结果、申请人名下含“海安”字样的注册商标汇总、含“海安”部分已注册商标信息、类似案情案例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海安”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能区别于地名的其它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972892号“海安先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海安先锋 8797289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6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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