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8707609号“常来净雪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常来净雪康 88707609

阅读:115281 2026-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常来紫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707609号“常来净雪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的紧密联系…

  申请人:深圳市常来紫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707609号“常来净雪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存在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客观可能性,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常来净雪康”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8707609号“常来净雪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常来净雪康 8870760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6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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