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388624号“智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智攀 27388624

阅读:80926 2026-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智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金粤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攀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88624号“智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140358号决定,于2026年0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智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金粤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攀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88624号“智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140358号决定,于2026年0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未提交其于2022年06月27日至2025年06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根据企业经营特点等善意注册的,并与申请人的经营业务、行业特点等高度吻合,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内涵。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货物展出”等全部指定服务选项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公司背景墙及产品宣传页照片、展会活动现场照片、销售合同及发票、参与公益所获奖项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1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广告;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员招收;文秘;会计”服务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货物展出;广告宣传;广告”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指向其“电梯刷卡系统”商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货物展出;广告宣传;广告”等服务时,将复审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了使用。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尚难以认定有关材料已在本案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在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服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中。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388624号“智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智攀 2738862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6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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