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中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75124号“三太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832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