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乐(清远)非织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世纪商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83398号“Wipe Queen 擦布女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53920号商标、第30077886号商标、第23228894号商标、第40701360号商标、第73707738号商标、第22287261号商标、第13998363号商标、第86882427号商标、第86885324号商标、第87952904号商标、第39901999号商标、第71364040号商标、第4263930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引证商标八至十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Queen”(可译为“女王”),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一至十三在文字或字母构成上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一至十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