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29000号“仰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586049号“仰望”商标、第68209750号“仰望”商标、第68339724号“仰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中止审理。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具有恶意囤积、摹仿知名品牌的行为,其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引证商标二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阻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在全部服务上被我局依法予以维持注册,相关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具有恶意囤积、摹仿知名品牌的行为,其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引证商标二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阻碍的理由并非本案评审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