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丹耿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59159号“良田旺夫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精心策划的品牌标识,其作为一个整体,含义积极健康,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多年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指示关系,已经完全能够与他人商标区分开。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举证商标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属禁用性条款,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