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170755号“惠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惠居 82170755

阅读:60595 2026-07-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阳阿兹拉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永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277645号《关于第82170755号“惠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247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

  申请人:南阳阿兹拉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永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277645号《关于第82170755号“惠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247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京行终30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经查,第54027307号“惠居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6年6月13日的第198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相关决定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应予撤销。

  我局经审理查明:本案重审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引证商标一以及第32719099号“惠居城”商标、第33661043号“惠居家及图”商标、第16578876号“惠居云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2170755号“惠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惠居 821707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6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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