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信昇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佑铭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73084号“昇云阅读SHENGYUNYUED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2105号商标、第804913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1071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二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时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昇云阅读APP相关资料汇总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三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非类似服务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