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金·马蒂恩索·伊斯拉斯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10517号“FULLS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44358号商标、第55577745号商标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