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昌强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68414号“勒个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独创的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一定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搜索,与申请商标文字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百度检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勒个锅”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的法定的事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