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泉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51002号“SPD BAN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5622号决定,于2025年07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在2021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1.市场分析;2.商业评估;3.经济预测;4.统计资料汇编”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广告”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联名”活动为他人产品进行广告,在案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对复审商标在广告服务上有真实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旗下公司与太平洋保险等公司的联名活动会场照片;2.《新华财经》网关于申请人参与活动的报道。
应案件需要,我局调取了撤销阶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电子扫描件):3.《浦发银行东营分行“电子支付惠企利民”商圈宣传》,2024 年 8 月 26日公开发表于东营网;4.《浦发银行海口分行开展 2024 年“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2024 年 9 月29 日公开发表于新浪财经网;5.《<浦银避险 2025 年市场展望蓝皮书>在京发布》,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开发表于中国金融信息网;6.《浦发银行发布科技金融服务体系2.0,利用 AI 模型为科技企业画像》,2025 年 2 月 15 日公开发表于财中社;7.《<科技金融-战略性新兴产业指数报告(2024)>发布》,2025 年 2 月 26日公开发表于中国新年报;8.《WFF 报告简版全文|全球经济步入持续低增长时代 新兴经济体将继续成为全球经济增长主要动力 预计2025 中国 GDP 增速 5%左右》,2025年 3 月 5 日公开发表于新浪财经;9.申请人活动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于2012年6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1.广告;2.市场分析;3.商业评估;4.经济预测;5.统计资料汇编”服务上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在“1.市场分析;2.商业评估;3.经济预测;4.统计资料汇编”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广告”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1.广告”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其旗下公司与太平洋保险等公司的联名活动会场照片,系非公开活动,不足以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证据2《新华财经》网关于申请人参与活动的报道,申请人参与该活动的实质是对其自身的银行服务进行推广;证据3-9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1.广告”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1.广告”服务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广告”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