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林刁纯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279489号《关于第27254133号“苗丁桂MIAO DING GU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40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京行终225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应予无效情形。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亚宝集团自1992年以来,持续生产销售“丁桂”儿脐贴、消肿止痛贴、小儿腹泻贴、咽扁贴等诸多贴剂类产品,销售地域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审计报告显示,亚宝集团2013年至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均高于16亿元,“丁桂”牌药品销量和销售金额均达到数亿级别;2006年-2023年“丁桂儿剂贴”获得“2014年度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015中国十佳儿童用药”“山西名药(传统中成药)”“年度最具互联网影响力药品品牌”等荣誉在内的多项国家级、行业权威奖项,“丁桂”商标分别于2007年、2011年、2015年被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相关广告投放合同、广告费支付凭证、合作协议显示,2013年-2018年每年支出数千万元广告费用,涵盖电视广告、网络广告及热门影视剧、综艺插播等;国家图书馆报刊检索报告、媒体宣传资料显示,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等全国上百家报刊多年持续刊载亚宝集团及丁桂产品相关报道,其品牌在全社会具备广泛曝光度。综上,诉争商标经过长期市场宣传、使用,于2017年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贴剂”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悉,符合驰名商标的法定认定标准。其次,从商标标志来看,诉争商标“苗丁桂MIAO DING GUI”完整囊括引证商标核心识别文字“丁桂”,主要认读部分一致,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摹仿。从商品关联与消费群体分析,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敷药用器具、理疗设备”等产品,和驰名商标赖以知名的药用贴剂经常在药店、母婴、医疗机构等场所配套销售,消费主体高度重合,商品关联紧密。林刁纯注册、使用诉争商标,极易借用“丁桂”积累的市场商誉,割裂商标与权利人的稳定对应关系,弱化驰名商标显著性,损害亚宝集团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我局对原审裁定中的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