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680785号“十度.茶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十度.茶颜 77680785

阅读:90477 2026-07-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朋威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16日对第77680785号“十度.茶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茶颜”是臆造词,经申请人一方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起唯…

  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朋威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16日对第77680785号“十度.茶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茶颜”是臆造词,经申请人一方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指向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4641634号“茶颜”商标、第62377179号“茶颜”商标、第56811271号“茶颜”商标、第50438587号“茶颜”商标、第15335343号“茶颜悦色”商标、第41739411号“茶颜悦色”商标、第24287840号“茶颜悦色”商标、第74889833号“茶颜家族”商标、第60652984号“茶颜盲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系同行业经营者,对申请人的“茶颜”系列商标系明知的状态,但其仍未尽相应的注意和避让义务,具有攀附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档案、申请人获得荣誉奖项及相关报道材料、相关宣传推广材料、维权记录、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花茶茶饮料;以植物花为原料的茶叶代用品;以茶为主的饮料;谷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粉;调味料;茶饮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蜂蜜;咖啡;食用冰;水果酱汁(调味料);巧克力酱;茶饮料;面包;糖;玉米粉;粗燕麦粉;坚果粉;可可饮料;糕点;冰淇淋;调味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十度.茶颜”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茶颜”,与引证商标五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7680785号“十度.茶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十度.茶颜 776807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6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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