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阳县晗旭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诚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29763号“BIG PO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040357号商标、第226748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毛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毛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POPO”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的法定的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