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932351号“HEYG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EYGEN 82932351

阅读:104240 2026-07-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贺基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32351号“HEYG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42类第1447571号、第7836348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

  申请人:贺基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32351号“HEYG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42类第1447571号、第7836348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软件的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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