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儒孝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04042号“儒孝堂 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79921号商标、第62252466号商标、第1807622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内,为在先有效商标,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