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319032号“匀香酸汤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匀香酸汤及图 87319032

阅读:105924 2026-07-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香颖居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19032号“匀香酸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748117号、第85294487号、第86426319号、第79038918号、第8371…

  申请人:贵州香颖居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19032号“匀香酸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748117号、第85294487号、第86426319号、第79038918号、第83710301号、第156737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五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故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项目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319032号“匀香酸汤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匀香酸汤及图 8731903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6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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