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东方名格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明哲连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60402号“M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91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