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铁血科技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22992号“龙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201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对本案暂缓审理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被决定在“毡;纺织品制标签;织物;门帘”商品上撤销,撤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985期《商标公告》上,其在“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其余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庭日用纺织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因此,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庭日用纺织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