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86234号“雅兰Air睡眠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79502105号、第35730717号、第14136220号、第10702704号、第9742287号、第16025380号、第19917854号、第81163722号、第9719419号、第11318341号、第9971841号、第81189441号、第82018767号、第818076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八、十二至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据此,引证商标一、三、八、十二至十四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九至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