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少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58761号“连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19246号“莲意 MIND OF LOTUS 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88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