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昌艾比利科技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知尚壹(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6]第0000041161号《关于第85288133号“百味嘉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6)京73行初55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讼阶段,申请人提交了第811947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企业档案资料查询表。经查,引证商标权利人南京佰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5年 8 月 5 日注销,且无证据表明引证商标存在后续转让、许可等处分行为。
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即目前引证商标已无权利主体,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且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579162A号、第1540199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已无权利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且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