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进刚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90359号“H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872319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该引证商标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457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5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38674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