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119994号“奔海兰贵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奔海兰贵宾 77119994

阅读:88223 2026-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亿思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惠军 申请人于2025年7月25日对第77119994号“奔海兰贵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及其历任代理商的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申请人的“PENFOLDS”商标及对应中文商标“奔富”在葡萄酒商品上…

  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亿思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惠军

  

  申请人于2025年7月25日对第77119994号“奔海兰贵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及其历任代理商的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申请人的“PENFOLDS”商标及对应中文商标“奔富”在葡萄酒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114021号“奔富”商标、第14612778号“奔富”商标、第27569121号“奔富”商标、第11155105号“托马斯海蓝”商标、第861084号“PENFOLDS”商标、第8376485号“PENFOLDS”商标、第8376486号“PENFOLDS”商标、第G785883号“THOMAS HYLAND”商标、第57455733号“THOMAS HY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奔富”“PENFOLDS”构成近似,其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为申请人的同行业者,不仅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同时在实际使用中亦有攀附申请人在先知名葡萄酒品牌的声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的商标申请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公司信息、TWE集团年报、宣传册及部分全资子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奔富商标使用证据、宣传销售资料(因该部分证据申请人申请保密处理,副本中未包含,故我局不予采信);TWE及其PENFOLDS(奔富)酒庄的背景简介;白马酒业工商登记信息及第977310号商标档案;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相关媒体报道;宣誓书、授权资料及相关公司信息;卫生证书、价格单、产品照片、《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请人商标信息、著作权证明;在先决定、裁定书、判决书;引证商标信息;“PENFOLDS”在线翻译结果;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商标信息、摹仿在先权利相关介绍、公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5年7月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果酒(含酒精)、伏特加酒、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白兰地、鸡尾酒、威士忌、白酒、利口酒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4年8月28日起至2034年8月27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近100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另还包括“梅赛德斯奔驰”、“奔驰王子”、“荷花华酱”、“奔富天享”、“拉图天悦”“天鹅洛世奇”“米奇王子”“MICKEY ESTATE”“FF及图”“LOUIS WORLD”“LETOUR SAINT LAURENT”等商标,上述所列商标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获近似被依法驳回、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另还包括多件“斐乐大师”“斐乐王子”“FILA BROTHERS”等摹仿他人品牌的商标已转让给其他主体。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奔海兰贵宾”与引证商标四、八、九“托马斯海蓝”“THOMAS HYLAND”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八、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果酒(含酒精)、伏特加酒、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白兰地、鸡尾酒、威士忌、白酒、利口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葡萄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Penfolds”和“奔富”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且在葡萄酒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奔富”、引证商标五、六、七英文对应的中文“奔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对此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充分考虑其商标知名度等情况,并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审理查明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近100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另还包括“梅赛德斯奔驰”、“奔驰王子”、“荷花华酱”、“奔富天享”、“拉图天悦”“天鹅洛世奇”“米奇王子”“MICKEY ESTATE”“FF及图”“LOUIS WORLD”“LETOUR SAINT LAURENT”等商标,上述所列商标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获近似被依法驳回、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另还包括多件“斐乐大师”“斐乐王子”“FILA BROTHERS”等摹仿他人品牌的商标已转让给其他主体。被申请人并未对争议商标的合理来源进行答辩并就其使用意图进行举证。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烧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禁止性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7119994号“奔海兰贵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奔海兰贵宾 7711999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606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