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米之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永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豆小聚
申请人于2025年12月09日对第67507601号“米澜国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米兰壁纸”、“Milan”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495478号“米兰壁纸”商标、第14124799号“Milan”商标、第61213499号“米之兰装饰”商标、第61210983号“米之兰软装”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米兰壁纸”系列商标的恶意抄袭与摹仿,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系列商标档案及争议商标档案;2、百度百科截图;3、所获荣誉证书;4、申请人所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5、申请人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6、申请人向社会做的公益证明;7、央视专访视频;8、肖像使用授权书;9、门店实景照片;10、广告宣传实景照片、杂志广告照片;11、行业协会证明函;12、被申请人工商信息;13、在先裁定书及决定书;14、《责令改正通知书》;15、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立案反馈信息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历经异议程序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3年12月13日第1867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7类墙纸、地垫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4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7类橡胶地垫、墙纸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墙纸、地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橡胶地垫、墙纸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米澜国际”与引证商标一“米兰壁纸”、引证商标二“Milan”、引证商标三“米之兰装饰”、引证商标四“米之兰软装”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