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纹样(杭州)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94392号“纹样博物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和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区分服务来源,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同时,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地照片、线上平台宣传资料、所举证商标的信息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减了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可能性。同时,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此外,由于商标的审查受到其形成时间、形成环境、在案证据等多种因素影响,其他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亦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