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红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658552号“快装快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6823633号“快改快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字形设计、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的臆造词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有获准注册的案例,秉持审查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快装快改”系纯中文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