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微滔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10840号“微滔生物 IVACTA Bio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09376号“YOUNGPROJECT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