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灿鑫532***********1963
委托代理人:起派(河南)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24537号“朱苦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94529号“百年朱苦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之撤销程序在“1.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2.备办宴席;3.咖啡馆;4.餐厅;5.饭店;6.酒吧服务;7.茶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养老院;2.日间托儿所(看孩子);3.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呼叫接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