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659105号“JMS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MSC 73659105

阅读:40752 2026-07-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吉珀可莱集团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宝然(中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8日对第73659105号“JMS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吉珀可莱集团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化妆品公司,产品覆盖护肤、彩妆、洗护等领域。…

  申请人:吉珀可莱集团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宝然(中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8日对第73659105号“JMS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吉珀可莱集团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化妆品公司,产品覆盖护肤、彩妆、洗护等领域。“JMSOLUTION”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过申请人多年的宣传使用,其产品覆盖全国各地,得到行业及消费者的认可,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第22068841号“JM”商标、第22068733号“JM”商标、第62422195号“JMSOLUTION”商标、第30436793号“JMSOLU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的“CKYOYO”“ADBD COCO”等商标均是摹仿他人知名品牌,被申请人的请行为难谓巧合,明显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档形式):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档案;

  3、杭州婕安绮化妆品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信息;

  4、申请人出具的商标授权书;

  5、申请人企业介绍及所获得的部分荣誉;

  6、部分参加公益事业的照片及相关报道;

  7、“JMsolution(肌司研)”商标布局保护清单;

  8、“JMsolution(肌司研)”产品介绍、图片及官网截图;

  9、“JMsolution”参展图片及相关报道;

  10、广告宣传资料;

  11、媒体报道资料;

  12、小红书、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关于“JMsolution”品牌的宣传资料;

  13、2018年-2020年“JMsolution”品牌线上销售业绩相关报道及成绩记录资料;

  14、销售合同及发票、线下渠道销售照片;

  15、相关裁定书、决定书等;

  1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被摹仿品牌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去污剂;鞋油;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专用权止于2034年3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四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3类“护发素;洁肤乳液”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JMSC”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JM”,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去污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护发素;洁肤乳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实体内容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3659105号“JMS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MSC 7365910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5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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