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迈克丝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上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靳明远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10日对第71434238号“MR MAX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大量不同名称商标,商品及服务类别跨度大,商标名称重合度低,不具有任何关联性,无论从数量还是类别上都超出自然人应当使用和可能使用的范围。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页面电子扫描件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园艺、理发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3年12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并非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故对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作为程序性条款援引,本案不对相关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属于程序性条款,申请人未明确相应实体条款并陈述具体理由,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