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代小虎(原申请人:义乌市佳珊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乎知识产权代理(金华)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721110号“浙逸家 Che YeeJo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后的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477408号商标、第83477112号商标、第83474566号商标、第83476334号商标所有人代小虎为同一主体,故上述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